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事项告知书
(适用在上海分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
为防止单位账户被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违法犯罪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特将单位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申请开立单位账户的企业,必须确保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如实填写自然人相关信息。
二、单位账户开立后严禁向他人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经市公安局认定的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的单位账户,银行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对账户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5年内暂停其名下企业其它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其它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新开立账户。
三、单位账户开立后,经公安机关核实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账户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依法负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肃追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四、单位账户开立后,我行将对账户的网银风险实施管控措施,在网银系统提供客户白名单维护功能(即将上线);对单位银行账户提供白名单经常性交易对手纳入白名单管理,单位账户向白名单账户转账在限额内不受限制,向白名单外账户首次转账的,要求单位不少于2名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进行短信认证后方可转账,对向境外转账的,还须向不少于2名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电话确认。
五、我行对单位账户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在单位账户余额发生变动后,即时向2名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发送短信提示信息,客户可选择至柜面申请开通。
宁波通商银行上海分行
2020年12月31日